慢性病鉴定、就医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17-05-15  作者:  浏览次数: 210

慢性病鉴定、就医常见问题

1.慢性病
  慢性病专门是指不构成传染、具有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损害的疾病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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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两类),目前东营市认定48种病作为慢性病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3、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      4、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普通 门诊慢性病:
5、慢性肾功能衰竭           6、慢性阻塞性肺病
7、支气管哮喘             8、支气管扩张
9、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0、肺间质纤维化
11、慢性肝炎             12、肝硬化
13、溃疡性结肠炎           14、高血压病(合并心、脑、肾并发症)
15、冠心病              16、慢性心功能不全
17、慢性肾小球肾炎          18、肾病综合症
1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20、过敏性紫癜并肾病
21、真红细胞增多症          2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3、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24、类风湿性关节炎
25、多发性大动脉炎          26、多肌炎和皮肌炎
27、干燥综合症            28、强直性脊柱炎
29、股骨头坏死            30、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
31、骨软化病             32、瑞特综合症
33、再生障碍性贫血          34、癫痫
35、系统硬化病            36、白塞病
37、垂体功能减退           38、系统性红斑狼疮
39、垂体瘤              40、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1、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42、帕金森病
43、重症肌无力            44、肝豆状核变性
45、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及后遗症期)46、慢性球后视神经炎
47、银屑病              48、血友病
3.慢性病鉴定
  特殊们慢性病鉴定:
  每月下旬集中办理一次,参保人员可以随时到医疗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恶性肿瘤患者提交病理报告(因病情特殊未做病理检查的,提交有明确诊断的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影像资料)、放化疗治疗方案或住院病历放化疗医嘱;器官移植患者提交移植手术住院病历、抗排异治疗方案或手术医院抗排异医嘱;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提交精神病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最近一年来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或治疗医嘱。
  普通门诊慢性病鉴定:
  普通门诊慢性病鉴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415日至430日、915日至930日,参保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提交下列材料:
  ①相关病种在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的病历复印件;
  ②两年或两年以上有效证明病人的病情为慢性难治性疾病的门诊治疗病历;
  ③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如CT报告单、B超报告、心电图(不少于3张)、心血管造影报告等,作为相关病种及其合并症的诊断依据;
  ④1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门诊慢性病复审:
  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每年规定的慢性病报名日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参加复审,通过复审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否则将终止其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
  申请复审除提交以上资料外,并携带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证。
70岁以上、卧病在床及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只需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
4.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慢性病人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须在当年12月底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在居住地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5.门诊慢性病医疗费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半年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按90%予以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5%后再按甲类项目给予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5%)。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实行网络管理,病人费用全部录入核心平台系统。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居住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持门诊慢性病手册、发票、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单、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东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慢性病咨询电话:0546-832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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