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发布时间: 2014-03-31  作者:  浏览次数: 220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所谓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19864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1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20098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条文目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附则

3民法通则

详细内容请参见:http://baike.baidu.com/link?url=HXdzF-5aPZCUKSe-gvlBgca0ajTjWsszCc_QpgJMrO2wZhHM9rULtTYJ3-DYKh3B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林大北路10号   邮编:100083
版权所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北京离退休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2345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