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公通〔2017〕207号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1日。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