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红十字会 时间:2018-03-22
一、捐献条件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二、捐献手续及流程
1.申请登记
凡在本市居住、无偿的志愿捐献遗体者,可直接到登记接受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北京市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受站领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2)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3)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书办理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遗体捐献纪念证”。
2.接收站接受程序
(1)通知。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应尽快在医院或街道开具死亡证明后,通知登记接受站。
(2)接收。接受站接到通知后,做好接受遗体准备工作,派车前去接收遗体。
(3)登记。接收站登记时需提供以下信息:①捐献编号②捐献登记号③死亡证明复印件④死亡日期 ⑤年龄⑥性别⑦捐献日期⑧执行人姓名及联系方式⑨捐献者生前照片1张(1寸)及身份证复印件⑩其它材料(如捐献者生平事迹介绍,生前视频、音频、照片等)。
(4)发放。①遗体接受证明②纪念品。
三、常见问题
1.生前未办理登记手续。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并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的,也可以在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手续。
2.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是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
3.变更和撤销。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变更或撤销。捐献人到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撤销手续。
4.费用。遗体捐献为无偿及无条件捐献,在捐献过程中捐献者和家属也不负担任何费用。
5.纪念。捐献者名字将被敬刻于北京市长青园陵园生命纪念碑上。家属可在适当的时候进行祭奠。
长青园陵园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长青园骨灰林基地内(公交站到大鲁店公交场站下车,途经公交车:348路,397路)。
四、联系方式
北京市遗体捐献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部 ,咨询电话:6355826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节假日除外。
三个遗体捐献接受站:
*首都医科大学,电话:83911443,13693207317;
*北京大学医学部,电话:82802466,15810955403;
*协和医学院,电话: 69156975,13501100862;
注:座机周一至周五8:30-17:00,手机24小时。
遗体捐献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