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400元、300元降低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相同,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
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由80%、85%、90%提高为85%、90%、95%。
退休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不变。
三、提高乙类项目的报销比例。将乙类项目的首先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再按上述报销比例支付。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五、提高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城镇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为95%。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六、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个人缴费基数10%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由90%提高为95%。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