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 2014-03-31  作者:  浏览次数: 84

 1、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物权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要内容,也是大陆民法体系中国的重要法律部门。

物权法

有些学者认为,物权法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就存在了物权法和债权法分离的现象,这就是罗马法关于对物权法和人法的区别。事实上,在罗马法中,物权法的概念和债权法的概念和并没有出现,即使是在查士丁尼制定的《民法总论》之时,也还是将物与用益物权、所有权、地役权等混淆在一起,没有严格的物权法及物权法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的概念,没有严格区分物与物权的概念,没有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整的物权法,而是使用财产法的概念。

在德国,法学家极为注意物与财产的区别,注意物权与债权区别,在18世纪制定《巴伐利亚民法典》和《普鲁士普通法》时,就体现了这样的区别。19世纪末制定《德国民法典》,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立法方法,就是将物作为权利客体规定在总则当中,另外专门建立了物权法体系,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民法组成部分,与债权法、继承法并列,称为三大财产法,物权法为其中之一。正是从《德国民法典》开始,物权法才真正称为一个具有自身独立体系、内容完整的法律,并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般认为,物权法在学说上是由潘德克吞法学所创,立法上则是1896年《德国民法典》专设物权法编为首创。

2、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

物权法的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我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

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4、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3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1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316

5、详细细则请参见: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vXtLcY5eR9366PfDCUBxDtXHAIVz_4isNqQz5JPsGLuzy5X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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